「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寶清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機關、單位進用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警察人員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三分之一,並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三年內覈實辦理。 第六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原住民族權利規範均明文:國家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平等地位及實行自治制度;此外,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亦明確揭示:肯認原住民族固有主權,落實民族自治,消除對原住民族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增進社會包容等主張,因此,攸關原住民族自治、自主權利,係為國家法制規定以及當前政府之政策規劃內容。 二、是為具體落實原住民族自主管理權利以及總統原住民族政策,相關自治核心事項如警政事務,應本於民族自主原則,因族制宜,爰特別就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機關、單位於進用警察人員時,應明定一定比率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員額,並於法律修正公布後三年內覈實辦理,增列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