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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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十三條 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得進行公司變更章程;另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 第一百十三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
一、公司法已於104年7月增修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然迄106年5月1日止,已完成章程變更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比例高達94.65%;相對於此,有限公司的完成比例僅達59.61%。
二、因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而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由於此項門檻,造成公司法二百三十五條之一難以落實。
三、為順利落實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讓員工共享公司獲利盈餘,並且在不違反有限公司股東權利之保護原則。爰參照股份有限公司採「多數決」之作法,將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所列舉有限公司應比照無限公司項目中之「變更章程」,修訂為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得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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