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鄭寶清
鄭寶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羅致政
羅致政
趙天麟
趙天麟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易餘
蔡易餘
李昆澤
李昆澤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三條 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得進行公司變更章程;另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第一百十三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一、公司法已於104年7月增修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然迄106年5月1日止,已完成章程變更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比例高達94.65%;相對於此,有限公司的完成比例僅達59.61%。 二、因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而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由於此項門檻,造成公司法二百三十五條之一難以落實。 三、為順利落實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讓員工共享公司獲利盈餘,並且在不違反有限公司股東權利之保護原則。爰參照股份有限公司採「多數決」之作法,將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所列舉有限公司應比照無限公司項目中之「變更章程」,修訂為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得變更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