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林俊憲
林俊憲
鄭運鵬
鄭運鵬
李昆澤
李昆澤
趙正宇
趙正宇
邱議瑩
邱議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歐珀
陳歐珀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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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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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一、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屬省政府之業務,均已移交中央或地方政府,監察院亦對臺灣省政府提出調查意見,認定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對國家而言已無實質有效作為。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之組織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業務職掌實質上業已萎縮趨近於零,復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省諮議會亦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限於提供省政府之業務諮詢及興革意見,是以省政府已無政可施、無公可辦,省諮議會即已失所附麗,當無存在之必要。 三、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僅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省諮議員名額數,省諮議會之組織實應修憲予以廢除,惟當前我國修憲門檻過高,尚難完成,故於合憲範圍內修法再予精簡。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將省諮議員人數由現行規定「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修正為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以收節省國家財政支出及精簡政府組織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