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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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文教處。 三、經濟處。 四、法政處。 五、港澳暨蒙藏處。 六、聯絡處。 七、秘書處。 | 第四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文教處。 三、經濟處。 四、法政處。 五、港澳處。 六、聯絡處。 七、秘書處。 |
一、修正第四條第五款。
二、蒙藏委員會原為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組織,惟行政院組織法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171號令修訂後,蒙藏委員會雖已不復存,惟其人事與業務仍應進行整併。
三、我國目前兩岸事務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中香港、澳門為中國設立之特別行政區亦屬之,陸委會組織法設有港澳處主責港澳業務,查內蒙古與西藏地區現均屬於中國管轄之自治區,同屬兩岸事務範圍,又現今蒙藏事務逐年減少,且有關蒙藏文化業務可改隸文化部,故無於陸委會內單獨成立業務單位之必要,爰修正陸委會組織法將其併入港澳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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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港澳暨蒙藏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 第九條 港澳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
一、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一至四款。
二、理由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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