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素月
陳素月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蘇巧慧
蘇巧慧
蕭美琴
蕭美琴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文教處。 三、經濟處。 四、法政處。 五、港澳暨蒙藏處。 六、聯絡處。 七、秘書處。 第四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文教處。 三、經濟處。 四、法政處。 五、港澳處。 六、聯絡處。 七、秘書處。
一、修正第四條第五款。 二、蒙藏委員會原為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組織,惟行政院組織法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171號令修訂後,蒙藏委員會雖已不復存,惟其人事與業務仍應進行整併。 三、我國目前兩岸事務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中香港、澳門為中國設立之特別行政區亦屬之,陸委會組織法設有港澳處主責港澳業務,查內蒙古與西藏地區現均屬於中國管轄之自治區,同屬兩岸事務範圍,又現今蒙藏事務逐年減少,且有關蒙藏文化業務可改隸文化部,故無於陸委會內單獨成立業務單位之必要,爰修正陸委會組織法將其併入港澳處。
第九條 港澳暨蒙藏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香港、澳門、蒙古及西藏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第九條 港澳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一、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一至四款。 二、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