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蔡適應
蔡適應
管碧玲
管碧玲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楊鎮浯
楊鎮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鑑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