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趙正宇
趙正宇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李彥秀
李彥秀
楊鎮浯
楊鎮浯
陳超明
陳超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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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五條之四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三僅規定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發現用人單位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僅得予以糾正,若未改善最多亦只能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對役男之保障明顯不足,實須修正加強補足。 三、綜上,為使役男赴企業工作時之勞動權益得以獲得保障,避免替代役男成廉價血汗勞工,爰增訂本條文,明定僱用役男之企業,若違反服勤管理規定,使役男權益受損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