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曼麗
陳曼麗
林昶佐
林昶佐
鄭運鵬
鄭運鵬
王定宇
王定宇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焜裕
吳焜裕
劉建國
劉建國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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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岱樺
林岱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審計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下: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三、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 四、由前三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二十者。 第四十七條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為確實監督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營運效能,避免主管機關規避審計機關監督,將政府資本控制在法定標準以下,故兼採實質認定標準,強化審計機關監督機制,為全民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