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蘇治芬
蘇治芬
黃國書
黃國書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俊憲
林俊憲
陳其邁
陳其邁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培慧
蔡培慧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邱泰源
邱泰源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鍾佳濱
鍾佳濱
柯志恩
柯志恩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同修正名稱之修正理由。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編制員額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對前項各項費用,得於各用途別內彈性運用。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一、為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提供同等學校之人事費,應以同等學校編制員額為計算基準,避免各該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將部分編制員額控留,並以代理代課教師之薪資作為編列基準,爰修正第一項有關同等學校相當之編制員額之人事費。 二、為增加實驗教育之辦學與人事聘用之彈性,裨利受託學校能在預算限度內為最有效之配置,提高辦學成效,促進特色發展。爰增列第二項,規範受託學校對前項各項費用,得於各用途別內彈性運用。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第十七條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受託學校之主辦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人員應由受託學校自行聘任。 第十七條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依本條例第五條,受託學校就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等,得不適用相關法規之規定。惟因我國公務體系之會計及人事人員屬一條鞭系統,由主計總處與人事行政總處直接派任,恐成實驗教育學校辦學之掣肘。雖本條第一項保留新進之職員,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之空間,惟實務上各該主管機關往往便宜行事,派任公務人員至受託學校任職。爰增列第二項,規範受託學校之主辦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人員應由受託學校自行聘任,俾使會計及人事單位與受託學校之特定辦學理念契合,以強化辦學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