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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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各級政府應寬列實驗教育經費,促進教育多元化及加速教育創新發展。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
為提升各級政府實驗教育預算之挹注,以鼓勵實驗教育之發展,促進教育多元化與教育創新,增訂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實驗教育經費。
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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