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高志鵬
高志鵬
邱泰源
邱泰源
劉建國
劉建國
賴瑞隆
賴瑞隆
林俊憲
林俊憲
陳素月
陳素月
黃秀芳
黃秀芳
江永昌
江永昌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琪銘
吳琪銘
楊曜
楊曜
吳焜裕
吳焜裕
邱志偉
邱志偉
蘇治芬
蘇治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體研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