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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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前項專班開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 第一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一、本條修正。
二、近來因某技專院校產學合作學生被合作企業派去代理正式員工進行維修工作,及某烘焙坊實習生被企業求償數十萬事件,「產學合作計畫」的規範及「產學合作學生的學習和工作條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學學生無論是進行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只要是置身於勞動環境,就應該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與適用,學校基於保護學生與教育目的,更應該要求合作廠商進一步的保護,而非漠視此事件一再發生。
三、目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定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四、但面對強勢的企業,學校在擬定專班的實施計畫,可以有多少對學生學習和工作條件的堅持,實在難以把握,教育部雖訂有「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但僅具行政指導的位階,難以強制規範合作企業遵守施行,爰提案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修訂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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