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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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
一、鑑於桃園縣(市)、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對於原有縣(市)工業團體,原則上鼓勵合併且尊重現狀,惟維持不合併之原工業團體,其團體名稱不得與原有名稱相同,由其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輔導協處。
二、為因應未來行政區域可能之變動,就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其權益,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合併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若不合併,且同時變更為直轄市工業團體,並適用直轄市工業團體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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