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鄭寶清
鄭寶清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蕭美琴
蕭美琴
李麗芬
李麗芬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培慧
蔡培慧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焜裕
吳焜裕
蘇治芬
蘇治芬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一、鑑於桃園縣(市)、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對於原有縣(市)工業團體,原則上鼓勵合併且尊重現狀,惟維持不合併之原工業團體,其團體名稱不得與原有名稱相同,由其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輔導協處。 二、為因應未來行政區域可能之變動,就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其權益,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合併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若不合併,且同時變更為直轄市工業團體,並適用直轄市工業團體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