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鄭寶清
鄭寶清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刪除。 二、第九條第三項中已明訂設置公共藝術超過建物價格百分之一之獎勵,並無再規定處罰機制之必要。 三、爰此,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