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有關廖啟瑞君為因犯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共同持有罪,假釋出獄以開計程車為業,執業被攔檢、開罰單、吊銷駕照,並被告知犯前項罪者,終身不得報考營業登記證,為個人工作權益,陳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文,是否於假釋期滿5年後(無不良紀錄前科),得以報考領取營業登記證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