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三十七條之一 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聘用、雇用之教職與師資人員準用本法中關於教育相關領域之教職員工,以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建立檔案及調查、通報機制與追蹤輔導、各種調查和保護救濟措施等所有規定。 | 一、新增本條文。 二、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教育單位及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增修本條文,將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聘用、雇用之教職與師資人員準用本法中關於教育相關領域之教職員工,以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建立檔案及調查、通報機制與追蹤輔導、各種調查和保護救濟措施等所有規定。 三、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並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補習班進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