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條 本局為聯繫國際觀光組織,推廣國際觀光業務,得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為配合政府階段性之國際觀光推展政策,主管機關得聘用專業觀光推廣人士,派駐國外辦事。 | 第九條 本局為聯繫國際觀光組織,推廣國際觀光業務,得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
一、觀光局因應不同階段的國際觀光政策之推展,常需不同專業、不定人數之駐外人員;然而駐外人員之派駐,需經冗長之行政程序且任期僵化,實不符階段性政策之需求。
二、擬增訂第二項,使觀光局得依階段性政策之需求,自業界招聘專業、任務型觀光推展、行銷人士,派駐國外辦事,協助國際觀光業務之推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