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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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具有通報義務的人,如果知道校園疑似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並不得偽造、湮滅或隱匿相關證據,如果違反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發生,將影響受害者日後身心發展,而兒童面臨受虐、遺棄、暴力、毒品等其所受之危害亦同樣影響未來身心發展。故為建構更為嚴謹積極之通報機制,擬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罰則規範,針對目前條文提高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