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蘇震清
蘇震清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王榮璋
王榮璋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玉琴
吳玉琴
郭正亮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易餘
蔡易餘
徐永明
徐永明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俊憲
林俊憲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具有通報義務的人,如果知道校園疑似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並不得偽造、湮滅或隱匿相關證據,如果違反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發生,將影響受害者日後身心發展,而兒童面臨受虐、遺棄、暴力、毒品等其所受之危害亦同樣影響未來身心發展。故為建構更為嚴謹積極之通報機制,擬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罰則規範,針對目前條文提高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