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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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 | 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一、增訂第三項。
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復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略以,初領、全面換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如非由戶長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申請人雖持有效之戶口名簿,仍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始得請領戶口名簿,將使不知情民眾來回奔波,徒增民怨。
三、戶長僅是戶口名簿保管人,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另因遷徙登記倘單獨立戶或分立新戶登記時,產生換領、初領戶口名簿情形,爰增列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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