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運鵬
鄭運鵬
李麗芬
李麗芬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蘇治芬
蘇治芬
林俊憲
林俊憲
姚文智
姚文智
洪宗熠
洪宗熠
陳其邁
陳其邁
鄭寶清
鄭寶清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 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一、增訂第三項。 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復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略以,初領、全面換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如非由戶長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申請人雖持有效之戶口名簿,仍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始得請領戶口名簿,將使不知情民眾來回奔波,徒增民怨。 三、戶長僅是戶口名簿保管人,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另因遷徙登記倘單獨立戶或分立新戶登記時,產生換領、初領戶口名簿情形,爰增列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