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鎮浯
楊鎮浯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撥補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基金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以勞保基金資產報酬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收益,如基金運用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相關撥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據勞動部統計,現階段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5,684元,平均每人領取給付金額僅有1萬6,179元,平均所得替代率僅達45.3%,若貿然調高保險費率或是增加薪資採計期間,對於薪資成長緩慢的中低階勞工而言,等於勞工支出增加,實際支領年金減少,恐造成勞工老年貧窮化問題更加嚴重。顯見為改善現階段勞工保險負債擴大問題,並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應提高基金投資效益,以確保勞保財務健全。 二、參酌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皆有法定保證收益之規定,以保障基金財務穩定,足以支應全體勞工相關勞保給付。現階段勞工保險條例,並無相關保證收益之規定,造成目前勞保基金報酬率過低,基金負債持續成長,恐於20年內出現破產危機,故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相關規範,制定法定保證收益,以確保基金財務穩定。 三、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2016年公布之「勞保精算評估報告書」顯示,當勞保基金之資產報酬率,由現行3.5%調升至6.0%時,精算應計負債將由目前8.97兆元,大幅下降至6.59兆元,當可有效減緩目前基金財務缺口。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財務撥補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該計畫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至2016年底,全國投保人數已逾10,165,434人,幾達全國人口半數,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係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若勞保基金因負債擴大而無法支應勞保給付,將嚴重危害多數勞工權益。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使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另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目前勞保基金財務缺口正逐漸擴大,為確保勞保基金得以永續經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勞保財務缺口制定撥補計畫,並每四年進行檢討調整,以健全保險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