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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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台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台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一、因應社會人口變遷,軍公教勞各項保險基金與退撫基金所需支付之費用也年復一年增加,衝擊現有退撫制度,為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及國家年金制度永續經營,應保障其退休人口依法繳納之費用不被其他基金所挪用。
二、另查,年金改革辦公室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均未曾向勞動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借款,為免爭議及確保基金能永續發展,避免未來發生借用之情事,顯有修正之必要。
三、爰此,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可運用資金來源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予以刪除,以保障人民保險基金與退休基金不被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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