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鎮浯
楊鎮浯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台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台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一、因應社會人口變遷,軍公教勞各項保險基金與退撫基金所需支付之費用也年復一年增加,衝擊現有退撫制度,為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及國家年金制度永續經營,應保障其退休人口依法繳納之費用不被其他基金所挪用。 二、另查,年金改革辦公室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均未曾向勞動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借款,為免爭議及確保基金能永續發展,避免未來發生借用之情事,顯有修正之必要。 三、爰此,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可運用資金來源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予以刪除,以保障人民保險基金與退休基金不被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