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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連署人
鄭寶清
黃秀芳
何欣純
陳亭妃
張廖萬堅
邱志偉
羅致政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鍾佳濱
邱泰源
蕭美琴
蘇治芬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之嫌疑達有罪心證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依現行條文,凡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應提起公訴。不無造成起訴浮濫之疑慮。 三、爰此,修正本條文,被告之嫌疑須達有罪心證之程度,檢察官使得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