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黃秀芳
黃秀芳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焜裕
吳焜裕
陳亭妃
陳亭妃
吳思瑤
吳思瑤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施義芳
施義芳
黃國書
黃國書
蔡培慧
蔡培慧
蕭美琴
蕭美琴
李麗芬
李麗芬
蘇治芬
蘇治芬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憲兵隊長官、官長、士官及憲兵,針對非現役軍人所涉之案件,非經檢察官同意,不得行使其司法警察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軍人具備司法警察權,係屬戰爭時期之非常措施。現我國屬承平時期,其司法警察權之存廢,不無檢討之餘地。 三、惟憲兵隊於協助檢察官偵查上仍有其功能性,不宜全面廢除,故採折衷之手段。 四、爰此,限縮憲兵隊之司法警察權,針對非涉現役軍人之案件,須經檢察官之同意,始得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