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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莊瑞雄
蘇震清
連署人
葉宜津
李俊俋
鍾孔炤
郭正亮
王榮璋
施義芳
蘇治芬
吳玉琴
李麗芬
陳素月
趙天麟
劉櫂豪
尤美女
洪宗熠
林岱樺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前項發票人為法人者,以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卷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為限。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發票人是法人時必須先在銀行開有本票帳戶,銀行才可將印有擔當付款人之本票交付給發票人,可避免第三人盜刻印章蓋於本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