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柯志恩
柯志恩
王惠美
王惠美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陳超明
陳超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楊鎮浯
楊鎮浯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心理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心理師,係指心理師法所稱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一、新增心理師列入醫事人員管理。 二、心理師法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公布實施,且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於95年05月17日修正納入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 三、醫療法75年11月24日公告實施後,僅於89年7月19日修改第十條,而當時心理師法尚未通過,故未能明列於醫療法第十條中。故增列心理師為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