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王惠美
王惠美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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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林為洲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之子女就學、進修,政府應酌予優待或補助。 一、本條新增。 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於照顧榮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於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就養基金」中設有「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發放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為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基金永續利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自行設立排富條款,使適用該就學補助者限縮於清寒榮民及遺眷未滿30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之在學子女。 三、「酌予」二字,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得依照榮民、榮民之配偶及其子女之經濟及就學狀況設立申請資格門檻。依照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皆設有清寒、品德、成績等門檻作為資格審查。 四、由於該補助要點於民國65年起即比照銓敘部辦理後連年皆編列預算,預算亦依照預算法送至立法院審查,未來亦同。本次修法僅補正法源,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照顧、補助退除役官兵、配偶及其子女就學、進修有其依據,並無涉及預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