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蕭美琴
蕭美琴
黃秀芳
黃秀芳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玉琴
吳玉琴
李麗芬
李麗芬
洪宗熠
洪宗熠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培慧
蔡培慧
江永昌
江永昌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加班費支給條件及基準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因業務需要,需於一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服務機關得給與適當之津貼。 前項給與之適用對象、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加班費為加班補償方式之一,惟現行法律未就加班費之發給訂定實質授權規定,爰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訂定授權條文。 除加班費外,其他因本質工作衍生之給付,目前尚無法律明確授權依據,故於第二十三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通案性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