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邱議瑩
邱議瑩
蘇治芬
蘇治芬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管碧玲
管碧玲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呂孫綾
呂孫綾
劉建國
劉建國
洪宗熠
洪宗熠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發展之需要,酌予補助。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前二項補助條件與範圍、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一、新增第一項,因實驗教育可提供國民更多元的教育選擇,而其學生人數亦逐年增加,卻長期缺乏政府資源協助,爰規範各級政府於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視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發展情況,酌予補助。 二、原第一項移列第二項,文字未修正。 三、新增第三項,規範第一項補助及第二項獎勵、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四、新增第四項,為鼓勵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實驗教育,爰規範各地方政府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優良者,中央政府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