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歐珀
陳歐珀
莊瑞雄
莊瑞雄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俊憲
林俊憲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葉宜津
葉宜津
呂孫綾
呂孫綾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一、配合「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之修正:將捷運系統之警察勤務由地方機關提升到中央警政署。 二、殊有同步將警察署所轄之事務增列「大眾捷運系統」乙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