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趙天麟
趙天麟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黃秀芳
黃秀芳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洪宗熠
洪宗熠
周春米
周春米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七之一條 欲從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在取得公路主管機關核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之前不得載客或執業。違者,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考領。 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但刑之執行完畢後十年內未再犯同章節罪刑者不在此限。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公路單位應吊銷其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廢止其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經廢止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者,其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 一、新增條文。 二、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替僱用之駕駛人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然違者,並無罰責,喪失立法稽核的功能。且管理規則旨在管理客運業者,對駕駛人本身不具約束力,尤其對「靠行」遊覽車駕駛,更難收到管理實效。 三、有鑑於遊覽車駕駛所乘載之不特定民眾動輒數十人,攸關乘客生命及公共交通之安全較計程車駕駛更甚!實有比照計程車駕駛人之規範,予以管理之必要。 四、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之一條。以現有「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為基礎,提升到法律位階之管理。 五、然慮及大客車較少單一乘客之屬性,僅針對「性侵、毒品」二項罪刑予以限制。 六、為支持社會更生,同一罪刑執行後滿十年未再犯者,免除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