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曼麗
陳曼麗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運鵬
鄭運鵬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李麗芬
李麗芬
姚文智
姚文智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宏陸
張宏陸
林岱樺
林岱樺
吳思瑤
吳思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洪宗熠
洪宗熠
劉建國
劉建國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102年三讀通過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法規中仍未配合更名。為法律之正確及完整性,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