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宏陸
張宏陸
郭正亮
郭正亮
周春米
周春米
陳瑩
陳瑩
鄭運鵬
鄭運鵬
楊曜
楊曜
李昆澤
李昆澤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各委員會輪值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輪值召集委員指定該委員會一人為代理主席,未指定時,由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以利議事進行。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以及橫平召集委員與其他委員權利,排定議程之後又未按時開會,浪費該委員會其他委員時間,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俾使會議如期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