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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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各委員會輪值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輪值召集委員指定該委員會一人為代理主席,未指定時,由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以利議事進行。 |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以及橫平召集委員與其他委員權利,排定議程之後又未按時開會,浪費該委員會其他委員時間,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俾使會議如期順利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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