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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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 第九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
一、配合2013年政府組織改制。
二、配合2010年政府組織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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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文化部應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 第十四條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行政院新聞局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
據2014年5月29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之協調會決議,將本法第14條第3項原行政院新聞局之本款業務轉交至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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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第二十三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
配合2013年政府組織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