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羅致政
羅致政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培慧
蔡培慧
林俊憲
林俊憲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六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前出廠之柴油大型車,於報廢後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貨物稅降為百分之五。 前項貨物稅優惠於第二年降為百分之八,第三年降為百分之十。 為加速老舊柴油的汰換速速,要求於本法施行第一年內舊車換新車,新車可享貨物稅降為5%的優惠;第二年可享降為8%的優惠;第三年享降為10%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