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學聖
陳學聖
徐榛蔚
徐榛蔚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顏寬恒
顏寬恒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之一 司法機關及檢察機關對於國人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虛偽結婚案件有判決書或結案書類者,應函知戶政機關撤銷其結婚或歸化國籍之許可登記。 司法機關之判決書或結案書及檢察機關緩起訴或結案書中載有虛偽結婚情事者,戶政機關應主動撤銷結婚登記。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行政一體,及為正確戶籍資料,避免虛偽結婚持續取得居留權及享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衍生之相關權利等,應明確處理權責。 三、新增第一項:司法機關及檢察機關對於國人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虛偽結婚案件有判決書或結案書類者,應函知戶政機關撤銷其結婚或歸化國籍之許可登記。及第二項:司法機關之判決書或結案書及檢察機關緩起訴或結案書中載有虛偽結婚情事者,戶政機關應主動撤銷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