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司法機關及檢察機關對於國人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虛偽結婚案件有判決書或結案書類者,應函知戶政機關撤銷其結婚或歸化國籍之許可登記。 司法機關之判決書或結案書及檢察機關緩起訴或結案書中載有虛偽結婚情事者,戶政機關應主動撤銷結婚登記。 |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行政一體,及為正確戶籍資料,避免虛偽結婚持續取得居留權及享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衍生之相關權利等,應明確處理權責。 三、新增第一項:司法機關及檢察機關對於國人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虛偽結婚案件有判決書或結案書類者,應函知戶政機關撤銷其結婚或歸化國籍之許可登記。及第二項:司法機關之判決書或結案書及檢察機關緩起訴或結案書中載有虛偽結婚情事者,戶政機關應主動撤銷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