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王育敏
王育敏
徐榛蔚
徐榛蔚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王惠美
王惠美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六、勞工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根據現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確保罹患職業病勞工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該委員會之組成包含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法律專家一人。然而該委員會組成雖顧及職業病的專業討論與政府意見,卻未將勞方意見納入委員會。 二、承上,由於現行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卻未包含勞工代表,以至於實際受職業疾病所苦的勞工,其意見與一線經驗卻無法完整且直接的進入該委員會。故此桃園市環保局工會、桃園市產業工會、RCA職災關懷協會、工傷協會等多個勞工團體,也於2017年4月要求該委員會應納入勞工代表,以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 三、爰此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比照政府代表員額,納入兩席勞工代表,使委員會討論能臻客觀完整,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