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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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六、勞工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一、根據現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確保罹患職業病勞工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該委員會之組成包含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法律專家一人。然而該委員會組成雖顧及職業病的專業討論與政府意見,卻未將勞方意見納入委員會。
二、承上,由於現行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卻未包含勞工代表,以至於實際受職業疾病所苦的勞工,其意見與一線經驗卻無法完整且直接的進入該委員會。故此桃園市環保局工會、桃園市產業工會、RCA職災關懷協會、工傷協會等多個勞工團體,也於2017年4月要求該委員會應納入勞工代表,以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
三、爰此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比照政府代表員額,納入兩席勞工代表,使委員會討論能臻客觀完整,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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