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各地區巡防局為應任務需要,各設岸巡總隊及所屬單位,東部地區巡防局並設醫務隊,得以軍職或官階相當警察人員派充之;所需人力並得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十二條 各地區巡防局為應任務需要,各設岸巡總隊及所屬單位,東部地區巡防局並設醫務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本條規定之職務仍限定僅能由軍職人員充任,似有違反岸海人員交流之原則。爰建議增訂亦得由警察人員擔任,以暢通軍、警人員之交流升遷管道,落實職位交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