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榛蔚
徐榛蔚
李彥秀
李彥秀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犯罪及國家安全之偵防事項。 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 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船舶、航空器及航儀通訊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 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 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 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 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 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
一、有關海域犯罪,其特性在於國際關連性強、與海洋水體有關,且與國家安全關係密切,海洋巡防機關應以海洋執法主管機關的立場,建立具有海洋色彩的偵防工作。因此,海域的國家安全偵防工作,應是海洋巡防總局的重要任務之一,亦可將海上之國土安全、海疆之保護與反恐之策略與情資的蒐集運用上,更加全面與深入,爰建議修正本條第一款。 二、船舶航儀通訊,除確保安全性之功能外,尚包括提供反恐作戰設備、軍事通訊技術、海事雷達等需求。因此,於人員的組織編制上,應不可忽略推展「航儀通信」運用之需求,爰此,有關「航儀通訊」之任務,應在本條第六款之職掌事項中應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