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淑華
許淑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王惠美
王惠美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得設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並得以官階相當警察人員派充之;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得設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一、本條規定警衛大隊與通資作業大隊人員,仍限定僅能由軍職人員充任,似有違反岸海人員交流原則。 二、「警衛大隊」主要任務就是警衛安全工作,該任務並非唯有軍職人員方能勝任,亦為警職人員之專業。 三、另,通資作業大隊之任務,部分技術需經驗累積,如:雷達監控等,兵役人員中常備士兵因服役期間短,反而更難勝任,故從任務達成之目的性,應無特別須指定軍職之必要。 四、爰此,建議增訂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之相關職位,亦得由警察人員擔任,以暢通軍、警人員之交流升遷管道,落實職位交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