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余宛如
余宛如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鄭寶清
鄭寶清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周春米
周春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二 各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召集委員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但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院會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然為避免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浮濫宣告會議休息,影響議事進行,爰增列本條,規範召集委員宣告休息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始得為之,俾適度節制召集委員之權限,以提高議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