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陳宜民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四 公務員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於下班或非勤務時間,得兼任有報酬之職務。 前項行為若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則不得兼職。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基層公務員若為家庭經濟單一來源支柱,許多公務員俸給都難以滿足家庭所需。以台北市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來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2,207元以下(106年度)來計算,四口家庭一年收入可到1,065,936元。為了讓基層公務員能夠公、私兩全,服務機關應檢視公務員家庭人數,衡量有無兼職貼補家用需求,而非一昧禁止公務員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