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四條之四 公務員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於下班或非勤務時間,得兼任有報酬之職務。 前項行為若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則不得兼職。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基層公務員若為家庭經濟單一來源支柱,許多公務員俸給都難以滿足家庭所需。以台北市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來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2,207元以下(106年度)來計算,四口家庭一年收入可到1,065,936元。為了讓基層公務員能夠公、私兩全,服務機關應檢視公務員家庭人數,衡量有無兼職貼補家用需求,而非一昧禁止公務員兼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