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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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二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
經查105年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財務報表附註:本基金經與各經管機構(關)中華郵政公司、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分別就其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簽訂額度共新台幣3,000億元借款合約;按迄無動用情形。
另外,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3月6日新聞稿指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無護盤情事,長期運用收益穩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別澄清說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無護盤情事,也從未借款給國安基金」;「但截至目前為止,國安基金未曾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借用資金」。
綜上資料可知,國安基金自89年成立後,在歷經多次重大金融事件以來,從未向四大基金借款。
為避免外界誤會政府利用年金基金來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爰提案將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組成成分中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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