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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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一、現行毒品重量統計方式係分別以毛重、淨重及純質淨重為計量方式,而毛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加裝載容器之重量。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之重量。純質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重量乘上毒品純度(%)之所的數據。
二、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緝獲毒品是以「純質淨重」之統計方式,其源自法務部94年12月1日召開「研商毒品緝獲量統計改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自95年1月起實施迄今,已逾十年。
三、查扣毒品鑑定方式有「定性」及「定量」2種,分別用以檢出「毒品成分類別」以及「毒品純度多寡」。依據法務部100年4月1日法檢字第1000801886號函頒毒品鑑驗分工表,警察機關查獲少量疑似毒品案件,特別是近來新興毒品種類林立,送請非政府機關鑑驗時,「定性」分析已需花費一筆費用,因應法務部統計所需,再進行「定量」分析時,又需另外計費,所費不貲。
四、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毒品重量,係以「純質淨重」作為統計基準,惟警察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占各治安機關97%以上,鑑驗費用已造成警察機關龐大負擔。
五、且根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四次會議結論,均以朝向研擬調降小毒販的持有標準、以及不管毒品有無添加物,只看毒品「淨重」,以節省司法警察查緝毒品的成本。故建議修正該條例所定毒品重量,改以「淨重」為統計基準,以簡化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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