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宛如
余宛如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姚文智
姚文智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郭正亮
郭正亮
鄭寶清
鄭寶清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行毒品重量統計方式係分別以毛重、淨重及純質淨重為計量方式,而毛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加裝載容器之重量。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之重量。純質淨重是指疑似毒品物質重量乘上毒品純度(%)之所的數據。 二、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緝獲毒品是以「純質淨重」之統計方式,其源自法務部94年12月1日召開「研商毒品緝獲量統計改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自95年1月起實施迄今,已逾十年。 三、查扣毒品鑑定方式有「定性」及「定量」2種,分別用以檢出「毒品成分類別」以及「毒品純度多寡」。依據法務部100年4月1日法檢字第1000801886號函頒毒品鑑驗分工表,警察機關查獲少量疑似毒品案件,特別是近來新興毒品種類林立,送請非政府機關鑑驗時,「定性」分析已需花費一筆費用,因應法務部統計所需,再進行「定量」分析時,又需另外計費,所費不貲。 四、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毒品重量,係以「純質淨重」作為統計基準,惟警察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占各治安機關97%以上,鑑驗費用已造成警察機關龐大負擔。 五、且根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四次會議結論,均以朝向研擬調降小毒販的持有標準、以及不管毒品有無添加物,只看毒品「淨重」,以節省司法警察查緝毒品的成本。故建議修正該條例所定毒品重量,改以「淨重」為統計基準,以簡化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