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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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孔文吉
陳怡潔
陳怡潔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羅明才
羅明才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未通報者。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而進出或將檢疫物攜出入動物隔離場所。 有前項三款所定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曾犯第一項第二款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而進出或將檢疫物攜出入動物隔離場所。 有前項二款所定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一、有鑑於禽流感爆發時,常有不肖業者將其家禽類屍體隨意丟棄,導致疫情防疫出現漏洞,促使流感疫情大爆發。 二、經查,「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對隱匿疫情未通報者而導致擴大疫情者僅有罰鍰;及惡意棄置染病動物者所處罰鍰偏低;與惡意丟棄再犯者無加重罰鍰或刑責,將無法有效遏阻不肖業者。 三、爰此提案修正「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將隱匿疫情導致擴大疫情者新增刑責,與提高惡意丟棄染病動物者罰鍰及再犯者之相關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