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張麗善
張麗善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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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 現役軍人在營區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十七條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據軍醫局統計,民國102年後,查獲現役軍人吸毒情況,確認陽性比率由萬分之二,上升至萬分之八,且104年篩檢結果顯示,全軍官兵確認陽性777人,施用K他命者高達四成,施用安非他命者約兩成五,顯見現役軍人施用毒品情況日趨嚴重。 三、依現行法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該條例規定處理,未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考量現役軍人之紀律,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實應加強處罰,以增嚇阻效果。 四、爰此,新增本條第二項,現役軍人在營區內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因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死刑及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不列入本法加重刑責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