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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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有鑑於近年來毒品查獲量居高不下,毒品查獲案件數節節飆升,顯現我國毒品防制出現漏洞。現行法令對於持有毒品多以純質淨重公克數為裁罰門檻,其標準寬鬆,導致販毒者有躲避法律制裁之空間,然單次施用毒品量約為0.2至0.5公克,10至20公克已足以提供20至100人吸食,故修正相關辦法實有必要。
二、爰此,針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入罪條件調降至十公克;並對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加重刑責之條件,刪除純質二字,使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量超過規定者予以重懲,以強化毒品防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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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項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六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一、依據100年至105統計資料顯示,第三級毒品查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介於12歲至23歲的比例高達6成5,顯示目前第三級毒品的氾濫情形以青少年為最大宗。現行法令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需接受四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罰則過輕且無刑責,乃第三級毒品於青少年間氾濫之主因。
二、由於講習及裁罰在實務運作上均遇到瓶頸,為有效遏止第三、四級毒品之氾濫問題,有賦予更強之強制措施或刑罰之必要。
三、爰此,針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十公克者明定處以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增嚇阻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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