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陳超明
陳超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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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美
王惠美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張麗善
張麗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鑑於近年來毒品查獲量居高不下,毒品查獲案件數節節飆升,顯現我國毒品防制出現漏洞。現行法令對於持有毒品多以純質淨重公克數為裁罰門檻,其標準寬鬆,導致販毒者有躲避法律制裁之空間,然單次施用毒品量約為0.2至0.5公克,10至20公克已足以提供20至100人吸食,故修正相關辦法實有必要。 二、爰此,針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入罪條件調降至十公克;並對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加重刑責之條件,刪除純質二字,使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量超過規定者予以重懲,以強化毒品防制效力。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項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六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一、依據100年至105統計資料顯示,第三級毒品查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介於12歲至23歲的比例高達6成5,顯示目前第三級毒品的氾濫情形以青少年為最大宗。現行法令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僅需接受四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罰則過輕且無刑責,乃第三級毒品於青少年間氾濫之主因。 二、由於講習及裁罰在實務運作上均遇到瓶頸,為有效遏止第三、四級毒品之氾濫問題,有賦予更強之強制措施或刑罰之必要。 三、爰此,針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達十公克者明定處以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並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增嚇阻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