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婦女於哺乳時間哺育時,雇主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母性保護」精神以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四條」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之精神,為建構對於婦女更為友善的職場環境以及落實性別平等,如婦女於哺乳時間哺育時,應禁止雇主有所干擾。爰增訂第四項。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應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由於本法對於設置哺乳室義務並無罰則,強制力仍顯不足,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修正草案」,增列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情形,使本法第二十三條之義務能確實落實,而非僅淪為訓示規定。 二、第二十三條修正僅通過不到一年,應給予企業緩衝期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如應設置而未設置或設置不合格之設施者,主管機關應先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始得裁罰。爰增訂第三項。 三、第四項配合修正。
第三十八條之二 雇主違反第十八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八條之修訂,除婦女於哺乳時間哺育時,雇主有所干擾,應予處罰之外,如雇主未給予適當哺乳時間等,亦應處罰,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