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黃國昌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蔣萬安
蔣萬安
趙正宇
趙正宇
徐永明
徐永明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智傑
洪宗熠
洪宗熠
賴瑞隆
賴瑞隆
劉建國
劉建國
蘇巧慧
蘇巧慧
鄭寶清
鄭寶清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105年10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雖有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一案作出相關解釋,惟前揭釋字之說明仍無法解決長期以來存在於保險業務員及保險公司之間對於彼此是否成立勞資關係的歧異。 二、爰此,為落實保險業務員最低勞動條件之保障,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文字並增列本條第二項,俾以適時妥善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基本工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