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俊憲
林俊憲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李麗芬
李麗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羅致政
羅致政
趙正宇
趙正宇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林靜儀
林靜儀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七十六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者,被告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第三百七十六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一、本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大量案件進入終審法院,而依法定刑度及案件類型,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排除於得上訴至第三審的範圍之外。 二、惟本條於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該有罪判決於第二審經宣示後即告確定,被告再無依循通常救濟程序上訴之機會,顯失公平。 三、爰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以及2013年、2017年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相關要旨,增列但書規定:本條各款案件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者,被告得例外上訴第三審,以符合審級制度及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之精神。 四、鑒於被告之對造已歷經二個審級的舉證機會,與被告完全無法就第一次有罪判決上訴救濟之情形有別。故本次修法並未開放檢察官及自訴人就前開例外情形之上訴權,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