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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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前項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前一年度平均薪資一點五倍,並於每三年或前一年平均薪資數變動達原最高月投保薪資計算基準百分之三以上時調整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依照勞保局之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年金將於民國109年收支產生逆差,意即當年度保費收入將不足以支付當年度給付,而勞保年金恐於118年破產,造成廣大勞工對於勞保基金之信心大幅衰退,導致勞工急於提早退休或申請一次請領退休金,反而使勞保基金壓力大幅增加,形成惡性循環,也影響勞工規劃日後退休生活之保障。 二、依照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之退休所得計算標準上限設定為該國平均薪資1.8倍,剔除極端國家數字後約為1.5倍,查我國勞保現行投保上限為4萬5,800元,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105年每人每月平均薪資為3萬8,858元,投保薪資上限遠低於平均薪資1.5倍。 三、考量投保薪資上限之規定與勞工退休後所能獲得之老年給付相關,為有效提升勞工退休後之所得替代率,並因應勞保年資採計期延長後請領年金金額可能下降之情況,自應機動調整投保薪資上限之金額,以達到勞保年金照顧勞工退休生活之目的。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三、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保障最低給付金額,該金額不得低於每人月平均消費支出,並應每三年或前一年平均月消費支出變動達原標準百分之三以上時調整之。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一、新增第三款。 二、由於我國並無完善之基礎年金制度,大多數人仍係依賴勞保年金作為老年生活之保障,考量勞保年金之目的係為保障勞工老年後有尊嚴及保障之生活,故其勞保年金之最低給付金額自不應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蓋平均消費支出實屬一般民眾所需之生活費用,為顧及老年生活經濟安全自應使老年退休民眾擁有基本之消費支出年金數額方為妥適。 三、考量現今青年進入就業市場年齡偏晚,薪資亦以凍漲十餘年,縱使青年不斷自我學習進修導致延後進入就業市場,亦難以反映在實質薪資中,故考量前述情況,宜認凡保險年資滿25年,勞保均應保障其年金之樓地板不低於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方能顧及到青年日後之生活,且該數額亦應比照投保上限之規定每三年或平均消費支出漲幅達原有基礎百分之三時修正調整之。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應以相當於本基金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三款額外支出之數額為計算基準。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但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我國各式年金保險制度均採完全準備制,按完全準備制之目的係希冀基金之規模足以負擔所有預估之潛藏債務,但容易出現提撥費率與精算結果差異過大、報酬率不如預期及人口結構變遷等因素造成潛藏債務過大,準備金額不足以支撐潛藏債務等情形,導致勞保基金財務困窘。 二、考量我國現行基礎年金制度仍未建立,勞保年金需承擔部分基礎年金之功能,而世界各國又多以稅收制建立基礎年金,故政府應撥補勞保基金因承擔基礎年金功能致使額外支出之金額方為妥適。 三、考量過去提撥之費率以與精算結果相差甚遠及國家財政負擔等因素,新設之撥補金額應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