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十一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 第四十一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第八條已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定。惟現行就業保險費率為1%,並與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9.5%,合計向勞工收取每月投保薪資10.5%費用,然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兩法立法目的不同,應各自回歸立法目的,爰配合勞保條例修正,將刪除本法第二項,以為妥適。 |
|